核心文件
按照
ccer發布的文件,為便于理解筆者參考
CDM架構圖繪制了CCER文件架構圖。
(一)規章制度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5號):
第六條 碳
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第十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
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指南和規則級文件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以下簡稱“設計與實施指南”)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實施規則》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規則(試行)》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和結算規則(試行)》
《CCER-14-002-V01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
《CCER-14-001-V01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
碳匯》
《CCER-01-002-V01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并網海上風力發電》
《CCER-01-001-V01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并網光熱發電》
《2020,2021年減排項目中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
二
流程與步驟
按《設計與實施指南》規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的主要步驟包括:項目設計(6.1),項目公示(6.2),項目審定(6.3),項目登記(6.4),項目實施、監測及減排量核算(6.5),減排量公示(6.6),減排量核查(6.7),減排量登記(6.8)。項目業主可以自愿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進行注銷(6.9)。
來源:國家氣候戰略中心
三
核心概念
對《設計與實施指南》的術語和定義,筆者列出一些重點核心術語,并進行解讀如下:
【項目邊界】與項目有關或受項目影響的設施、系統和設備,以及可合理歸因于項目產生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源和匯。
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并網海上風力發電(CCER-01-002-V01)》中的定義:并網海上風力發電項目邊界包括項目發電及配套設施,以及項目所在區域電網中的所有發電設施。企業業主需要在項目的PDDB.3中應描述項目邊界,列出邊界內的排放源和匯,并提供項目邊界圖。
【基準線情景】用來提供參照的,在不實施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情況下提供同等產品和服務最可能發生的假定情景。
基準線情景是提供與本項目同等的產品和服務,可以是:
提供單一的產品,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并網海上風力發電 (CCER-01-002-V01)》的基準線情景是并網海上風力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由項目所在區域電網的其他并網發電廠(包括可能的新建發電廠)進行替代生產的情景;
提供復合的產品和服務,如舊CCER方法學-《CM-075-V01 生物質廢棄物熱電聯產項目》,基準線情景常由電網供電(P)、燃煤/燃氣鍋爐供熱(H),生物質廢棄物在好氧條件下棄置或腐爛(B)組成的組合情景。
【額外性】指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時,與能夠提供同等產品和服務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內部收益率財務指標等方面不是最佳選擇,存在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但是作為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礙,并且相較于相關項目方法學確定的基準線情景,具有額外的減排效果,即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基準線排放量,或者溫室氣體清除量高于基準線清除量。
目前CCER里實際包括兩種額外性論證方式:一種是由于普遍存在技術障礙,或項目不具備財務吸引力而免于額外性論證(類似于CDM的《Positive lists of technologies》);一種是按《設計與實施指南》附6-《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額外性論證工具(1.0 版)》規定的五個步驟依次論證,申請登記項目通過該工具測試通過后,即證明具備額外性?!对O計與實施指南》附錄A為《投資分析指南》,規定了通用投資分析中財務指標計算、財務基準值選擇、敏感性分析的具體要求。對選擇采用內部收益率和凈現值作為財務分析指標時,對投資分析周期,稅后現金流、損益和利潤分配等一般要求,項目內部收益率和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的應用,基準值的選取和敏感性分析要點等做了基本要求。計算依據一般為《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會計準則、投資決策時的財稅制度和
政策等。
該文件附錄B為《障礙因素分析指南》,規定了項目主動或被動選擇障礙分析時的通用要求和分析要點
【項目開工日期】一般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開工文件簽署日期。
按《管理辦法》,合規項目的開工日期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目前發布的方法學中還增加了定義【項目壽命期限的開始時間】,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壽期開始時間為項目并網發電日期,碳匯項目則為項目邊界內首次實施整地、播種或植苗的項目開工日期。須注意,上述時間與舊CCER和CDM標準定義的“開始時間”都不同,不能直接沿用其要求。而項目壽命期限的開始時間的定義與VCS定義的“項目開始時間”較相似。
【項目計入期】可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
項目計入期須在項目壽命期限范圍之內。從目前公布的方法學來看,項目計入期只有固定計入期??稍偕茉窗l電項目的計入期從項目業主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開始,最長不超過10年。碳匯項目則是從項目業主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開始,最短時間不低于20年,最長不超過40年。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要求:計入期開始時間應當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且不得早于項目開工日期。分期實施的項目只能確定一個計入期開始日期。
【核算期】在項目計入期內,實際申請登記溫室氣體減排量的時間區間。項目計入期可根據方法學和相關規定要求以及項目實際情況分為若干核算期,一個核算期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核算報告所覆蓋的連續時間區間。
即其他減排體系定義的監測期概念。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項目業主可以分期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
【唯一性】避免項目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下登記,避免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
通過對比《管理辦法》中對唯一性的定義——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可看出《管理辦法》和《設計與實施指南》兩份文件措辭明顯不同,《設計與實施指南》的要求偏寬松,對在其他機制登記或申請登記的項目是否可自愿注銷后再申請參與CCER機制的態度不同。尤其是在VCS登記或申請登記的約30個合規的造林項目是否可以主動撤回,再申請CCER登記,希望官方能夠明確。
四
其他
(一)是否包括可持續發展目標等要求
《設計與實施指南》
6.1.6 環境影響和可持續發展
項目業主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相關規定,對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項目應當對促進當地可持續發展有促進作用。
6.1.7.1 環境影響分析和可持續發展協同效益
除滿足本指南 6.1.6 相關要求外,環境影響分析應當特別關注對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以及項目邊界以外的影響,并且分析對可持續發展的促進作用。
因此,目前CCER對可持續發展目標(SDG)并未要求詳細的定性和定量監測。下一版本也可參考GS、VVS及A6.4機制,增加對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保障程序,增加對若干數量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量化目標和監測的要求。
(二)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
為便于減排項目的設計、實施和核查,主管機構從CDM時代就開始公布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該排放因子使用CDM發布的《
電力系統排放因子計算工具》(07.0版)計算電量邊際排放因子(OM),容量邊際排放因子BM,再按規定的權重計算得到區域電網的組合邊際排放因子